陜西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的通知
陜醫保函〔2019〕227號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楊凌示范區醫療保障局、韓城市醫療保障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確保采購環節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網采制度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藥品按國家現行規定采購外,全省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配備使用的藥品(不含中藥飲片)和醫用耗材全部納入省藥械采購平臺(以下簡稱“采購平臺”)掛網采購。對臨床必需的尚未掛網或網上供應不到位、不可替代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機構可與生產企業議價采購,在省采購平臺備案。醫療機構一個年度應急采購的藥品、醫用耗材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藥品、醫用耗材采購總金額的5%。
二、落實掛網政策
(一)藥品掛網價格聯動全國省級最低中標價或最低掛網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除外)直接掛網。
(二)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新批準上市藥品掛網辦法,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未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同品種藥品,其掛網價格不得高于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
(三)婦兒專科非專利藥品、急(搶)救藥品及列入短缺、易短缺藥品目錄、低價藥品目錄的藥品在采購平臺直接掛網采購;短缺、易短缺清單所列品種允許經營者自主報價、直接掛網,醫療機構按掛網價格采購或與經營者談判議價采購,省采購平臺上無企業掛網或沒有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短缺藥品,允許醫療機構按規定備案采購。
(四)國家和我省通過談判納入醫保報銷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按談判形成的價格直接掛網采購。國家和省組織集中帶量采購形成價格的藥品、醫用耗材直接掛網采購,不得二次議價。
(五)13大類高值醫用耗材掛網價格聯動本產品全國現行省級掛網最低價,由生產企業向省采購平臺承諾最低價申報,按規定掛網,公立醫療機構不得高于掛網價采購。
(六)普通醫用耗材根據省際聯盟(由陜西、內蒙、山西、吉林、黑龍江、湖南、廣西、貴州、海南、甘肅、寧夏、青海、新疆、新疆建設兵團組成,聯盟省(區)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數據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醫用耗材采購協同機制,同步湖南省數據庫,經省醫療保障局審核后,省采購平臺發布普通醫用耗材陽光掛網采購目錄及掛網價格,供醫療機構網上采購。
(七)藥品、醫用耗材掛網目錄及價格實行動態調整。13大類高值醫用耗材、普通醫用耗材陽光掛網目錄及價格的動態調整,按照《陜西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高值醫用耗材動態調整工作的函》(陜醫保函〔2019〕145號)、《陜西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啟動普通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工作的函》(陜醫保函〔2019〕192號)有關規定執行。需要調整藥品掛網價格的生產企業,應向省醫療保障局提出申請(提供藥品產能、短缺原因、成本、完稅出廠價格憑證等資料),經審核后,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省采購平臺對擬調整的掛網價格和不涉及商業秘密的必要信息進行公示后,予以掛網。
三、明確網采責任
(一)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藥品、醫用耗材采購工作,進一步加強對藥品、醫用耗材采購及配送等環節的監管,指導醫療機構按規定在省采購平臺采購。
(二)全省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網上采購率要達到95%以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規避或變相規避網上采購。對應采不采、線下采購、標外采購等違規行為,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在醫保總額指標、醫保定點資格等考核中予以懲戒;同時,可采取函告、約談或紀檢介入等方式嚴肅查處。
(三)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在申報全國省級最低中標或掛網價時,經查實屬于虛假價格信息的,以及連續兩年配送到貨率為零的,省采購平臺可撤銷其掛網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掛網。
(四)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健全省采購平臺功能,及時準確發布藥品、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資質、價格等信息,積極探索增加醫保部門直接與醫藥企業結算功能,做好藥品、醫用耗材平臺采購保障工作。
陜西省醫療保障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