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
《中國醫療保障官方標識使用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醫保辦發〔2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
為加強中國醫療保障官方標識的管理和規范使用,我們制定了《中國醫療保障官方標識使用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貫徹執行。
附件:中國醫療保障官方標識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1年1月7日
附件:
中國醫療保障官方標識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醫療保障官方標識的管理和規范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療保障官方標識包括官方標志和官方徽標(以下統稱醫保官方標識)。
第三條 醫保官方標識主要使用于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相關機構的辦公場所,所屬的官方網站、移動應用軟件、信息系統,制發的文書、單證、標記,公務活動中使用的物品以及人員的制服、配件、配飾等。其中官方標志主要用于體現機構屬性的場合,官方徽標主要用于體現醫保工作人員個人身份的場合。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兩定機構)根據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簽訂的協議,可以在本機構中醫療保障辦理場所使用醫保官方標志。
本條中上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使用醫保官方徽標。
第五條 有權使用醫保官方標識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將醫保官方標識用于:
(一)商標、商業廣告、商品的裝飾和標志;
(二)日常生活陳設、用品和裝飾或其他非醫療保障用品;
(三)以個人名義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規定不得使用醫保官方標識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醫保官方標識或近似的標識。有正當理由確需使用的,需經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同意。
第七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破損、污損或者不合格的醫保官方標識。使用方應對醫保官方標識予以合理維護。
第八條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有監督檢查醫保官方標識使用的責任。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不按本辦法使用醫保官方標識的,由其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相關機構不按本辦法使用醫保官方標識的,由該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兩定機構不按本辦法使用醫保官方標識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規定管理。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以外的單位、組織或個人違規使用醫保官方標識的,由所在地縣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